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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和治原创 | 票据知识课堂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承兑和背书的发展为企业交易提供了支付结算便利,能够降低财务成本,加速
资金周转。其中,商业汇票兼具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等多重功能的,更是获得众多企业青睐。现针对商业
汇票的常见法律知识,作如下介绍:

何为汇票






先来简单介绍,票据所承载的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本身也是一种资产凭证。除了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等基础的票据当事人以外,还包括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其他关系人,基本囊括
市场交易过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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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根据承兑主体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亦称为商业承兑汇票和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签发的,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由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不同于银票,商票凭借企业自身信用签发、流转,无需缴纳保证金即可开立,具有
低门槛优势,但安全系数远低于银行汇票。

在我国,商业汇票业务仅限于人民币,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每张汇票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五千万元。
现阶段,商业汇票常用变现方式包括贴现、购货、抵债、贷款。便捷、高效、流动性强等特点使得商业汇票的在
各行业领域应用的越来越广泛。

何为有效的商业汇票











票据是要式证券,如果违反票据法的形式要件要求,将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者某个环节的票据行为无效。法律之所以
规定票据为严格的要式证券,是因为票据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了货币,如果不用统一和规范的格式,不足以实现票
据的严肃性和安全性,进而也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正因如此,合法有效的商业汇票是汇票权利义务的载体,如果在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任一个环节未能按照法律
规定记载所必要的事项,将无法履行相应环节的权利义务。因此,在使用商业汇票过程,应当确保前手与后手的衔
接,否则将可能影响票据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的行使。


合法有效的商业汇票必要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记载于汇票正面上方;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且大小写一定要一致以及出票金额一定不能更改;

4、付款人名称,在票据承兑之前的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承兑之后的票据付款人为承兑人;

5、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对于商业汇票必要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更改的票据直接无效。





商业汇票的诉讼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不同于消灭诉讼时效,法官可以主动援引票据权利时效,时效经过后产生票据权利丧失的后果。但是,
持票人未在规定时间行使票据权利的,并不绝对意味丧失请求权益权利,持票人仍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可以请求
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权利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可能出现中断的情形,但仅针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总结








在企业交易过程使用商业汇票过程的,应当认真辨析票据的真实合法性,加强审查承兑人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并
及时提示承兑票据,及时行使追索权,必要时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避免票据难以兑换,造成自身的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
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
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
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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