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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和治原创 |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合法性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近年来,随着国民权利意识的培育和法律思维的塑造,广大劳动者构建公正、平等劳动关系的诉求愈发强烈。在此背景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行为)因其特殊性备受社会关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通常意味着不仅失去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资格,还会在工作生涯中留下难以抹去的不良记录,影响后续职业发展。因此,劳动者掌握此类情况的相关知识,无疑有助于在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时开展正当、合理的抗争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之不同之处在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判断具有极大的自主性,极易成为用人单位在员工讨薪、抵制加班时的对抗处理手段。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需自觉遵守的单位内部法律,决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开除行为所依据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日常上下班时间、值班执勤等规章制度时,需履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等法定程序。同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例如规定对讨薪、拒绝加班的员工予以开除处分等内容的规章制度均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当然无效。

如此,在经过法定制定程序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才能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才能成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评判依据。

此外,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内部规章制度时并不是单纯地寻求劳动者违章行为和规章制度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还应综合考量劳动者的主观过错、重复频率、造成损失大小等情况,避免滥用解除合同自主权,损害自身的公众形象。

 

以上属个人观点,不代表各机构单位及律师事务所的观点。

 

编辑:王传斌

初审:王传斌

复审:奉起国

终审:董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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